天降正义 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抄袭侵权-爱动漫网

天降正义 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抄袭侵权

来源:爱动漫网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6-06-22 17:00:10人气:315
大家一定还记得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赛车总动员》的事情吧?现在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将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起诉他们侵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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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还记得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赛车总动员》的事情吧?现在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将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起诉他们侵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代理人称,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K1和K2,抄袭了原告电影中的动画形象“闪电麦坤”和“法兰斯高”。被告还制作了展板和海报,抄袭了原告的动画形象。在被告运营的PPLIVE网站上,传播了海报、预告片和电影。《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与原告电影名称极其相似,在被告宣传海报中突出了汽车和总动员字样,故意遮盖“人”字,导致一般受众无法识别并对电影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海报中还突出使用并抄袭了原告动画形象的K1和K2。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聚力公司停止侵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的K1和K2动画形象是独立创作的,没有剽窃原告《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电影的动画形象。《汽车人总动员》中K1、K2车辆形象的设计借鉴了现有车型独立创作完成,与原告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也不成立。原告电影名称属于题材类的描述性的名称,本身显著性不强,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电影,相关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此外,涉案作品的票房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电影专项基金、院线分成、其他创作成本后,是亏损的,被告不存在获利。

事实上,自2015年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上映后,就被网友指出抄袭迪士尼出品的《赛车总动员》,并且网友们自发组织在微博等公众平台上,声讨导演卓建荣。而卓建荣对此的回应是“家里没有小孩的不要去看,不是做给你们看的。”如今,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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